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汇编
疫情防控篇
(2022年第3期 总第3期)
中共河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9月3日
编者按: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疫情多点散发、频发,为进一步呼吁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加强防护,学校纪委在梳理涉疫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法规的基础上,摘编了一批近期查处的典型涉疫问题案件,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以案为戒、自警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责任。
一、教师篇
1.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党委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20年2月5日,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协调督导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党委传达落实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6号公告和《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不到位,对返佳人数和人员管控情况不清楚,值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市纪委监委对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斌予以诫勉谈话。
2.驻云南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通报3起省属学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2020年3月驻云南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对昆明12所学校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云南农业大学、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抓而不实、抓而不细,学校门禁管理不严格、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等问题,对上述学校有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予以问责,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给予云南农业大学保卫处处长金某某、党校办副主任黎某诫勉问责;给予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主任李某、值班人员董某某诫勉问责;给予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周某某诫勉问责。
3.郑州大学教师何某某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事件。2022年3月30日下午,该校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何某某酒后在操场核酸检测点因插队对一名正常排队教师进行推搡、脚踢,扰乱现场秩序。该校研究决定,何某某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在核酸检测现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对何某某作出如下处理:一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何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何某某行政记过处分;三是责成学校相关部门取消何某某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四是对何某某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4.湖南省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教师燕某某编造学生确诊信息事件。2022年3月19日,该校教师燕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和朋友群编造并传播在校学生感染确诊新冠肺炎病毒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月20日,经该校党委研究,报中共永州市纪委同意,对燕某某进行立案审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师赵某某刻意隐瞒湖北人员同住情况且在隔离期间频繁外出问题。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师赵某某的岳父、岳母系湖北汉川人,其岳父岳母于2020年1月17日来浙江过年,居住在赵某某家里。2020年2月3日晚,其居住社区对赵某某的岳父岳母等家人进行了集中隔离观察。在学校的每日疫情排查中,赵某某均未报告其岳父岳母来浙情况、本人就医的情况。在属地所在社区调查中也刻意隐瞒,且不自觉隔离,期间还频繁外出活动。赵某某已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属地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嘉兴学院教师杨某某未如实报告其与湖北人员有过接触情况的问题。杨某某与爱人张某某居住在学校教师公寓。2020年1月19日,张某某的爷爷从湖北天门来浙江过年,后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1月19日至22日期间,杨某某夫妻与其爷爷均有接触,张某某与其爷爷也曾驾车到过学校。杨某某在学校摸排登记中,未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其与来自湖北人员有过接触的情况。学校在接到属地情况通报后,对杨某某瞒报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信息工程系教师刘某未如实向学校报告真实行踪状况问题。2020年1月24日学校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排摸登记工作以来,刘某心存侥幸,在历次排查均未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真实行踪状况,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刘某瞒报虚报情况给予其通报批评,待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作出严肃处理。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高校教师李某某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出国问题。2020年2月,全国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某高校向全体教职员工明确提出暂缓出国(境)的要求,绝大多数教职工对当前疫情下的出入境管理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不再考虑出国。但某学院教师李某某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外学校邀请,擅自出国到加拿大某高校参会,并进行了学术报告。李某某出国期间,单位多次统计教职工所在地情况,李某某一直声称自己在国内,无居住地变更情况。据该学校调查情况通报,李某某之前因私出国之后,便把护照留在了自己手中,没有及时向学院上交自己的护照,同时李某某所在学院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收取李某某的护照。李某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此事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事业单位因公因私出国活动暂缓”和“公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的规定,对学校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对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李某某所在学院也因为此事受到了学校的通报批评。
9.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师未如实报告学生返校情况问题。2020年3月,一名学生未经报告私自返校,辅导员刘某,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在知悉该生私自返青的情况下,近一周时间未如实向学院学校报告其私自返青信息,依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该生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在上述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责令在学院领导班子和学校防控学生工作组内作出深刻检查;该生所在学院党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0.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师私带家属进入校园及私自出入校园问题。2022年3月,智能工程学院某教师,在学校封控期间私自带家属进校做核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私自出校;工商管理学院某教师,在学校封控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出校;学校按照《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疫情防控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11.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编造并传播在校学生感染确诊新冠肺炎病毒虚假信息问题。2022年3月19日,该校教师燕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和朋友群编造并传播在校学生感染确诊新冠肺炎病毒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月20日,经该校党委研究,报中共永州市纪委同意,对燕某某进行立案审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广州大学教师强行离校违反校园管控规定问题。2022年4月22日,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陈某某老师在校园管控阶段,坚持进入校园并承诺遵守校园管控“只进不出”规定,进校后又要求离校,被门岗拒绝后擅自从校园其他地方强行离校。其行为违反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13.大连理工大学校内用工违规翻越消防铁门出入校园问题。2022年4月,大连理工大学发布《关于近期违反学校疫情防控规定部分典型案例的通报》,校内某食堂档口经营人员冯某,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多次由东山家属区消防铁门违规翻越入校。其行为违反学校封闭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予冯某解除用工合同并驱逐出校处罚。
14.某高校教师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出国问题。2020年2月,某高校向全体教职员工明确提出暂缓出国(境)的要求,某学院教师李某某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外学校邀请,擅自出国到加拿大某高校参会。李某某出国期间,单位多次统计教职工所在地情况,李某某一直声称自己在国内,无居住地变更情况。李某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学校给予李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其所在学院也因为此事受到了学校的通报批评。
15.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违反校外疫情防控问题。2020年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英语学院教师唐某在校外违反社区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其行为影响当前疫情防控大局,违反学校教师文明行为规范,属于严重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惩暂行办法》停发个人文明奖。
二、学生篇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周某某私返自校问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9级学生周某某违反学校《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学前夕疫情防控及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未经报告私自返青,依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该生所在学院2019级辅导员刘某,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在知悉该生私自返青的情况下,近一周时间未如实向学院学校报告其私自返青信息,依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该生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在上述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责令在学院领导班子和学校防控学生工作组内作出深刻检查;该生所在学院党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某高校学生范某某隐瞒行踪,擅自离校返校问题。范某某隐瞒行踪,未如实向学校报备离沪外出、行程情况,该生于2021年11月19日私自驾车离沪前往苏州。当天,与一名新冠病毒携带者(之后已确诊病例)同在某酒店餐厅用餐,后成为密接者。当天该生返沪后仍未如实报备行程,返校后活动范围广泛,致使多名师生成为次密接者,对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某校学生陈某某违反防疫规定问题。某校研究生陈某某,曾在涉疫重点区域居住,2021年6月7日被所居住社区判定为“次密切接触者”,被要求返回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该生于6月8日离开学校回家进行隔离,直至6月10日才把以上情况告诉学院,在此之前该生未曾按照市、区和学校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个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导致了共160余名师生需要居家(宿舍)隔离和进行“三天两测”的核酸检测,其中46名学生无法正常参加6月12、13日进行的英语四六级考试。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经某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某某同学警告处分。
4.安徽某高校学生郭某东隐瞒行程、翻墙进校问题。2022年4月6日,安徽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安徽某高校学生郭某东(无症状感染者)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曾8次翻墙进、出学校。肥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郭某东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学院负责疫情防控的主管人员郭某英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平依法行政拘留,并视情将对学院其他负责人依法追责。
5.福建某高校学生私自翻墙出(入)校园并隐瞒行程问题。2022年3月11日下午,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校园进入封闭管理,学校三令五申,禁止学生翻墙出入校园。校园封闭管理后,仍有学生肆意妄为,翻墙出入学校。学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原某某,文化传播学院何某某、商学院郑某某,航空学院许某某等10人私自翻墙出(入)校园,且未主动汇报行程,经研究决定,给予原某某等10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6.福建某高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许某某等7位同学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核酸检测问题。2022年3月20日,许某某等7位同学未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对维护全校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不良后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许某某等7位学生警告处分。
7.广东某高校大数据学院学生郑某某持虚假请假条擅自离校出省旅游问题。2022年3月11日,郑某某持虚假请假条擅自离校,前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旅游,且隐瞒个人行程信息。根据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五点“未经学校批准,违反校园管理要求私自外出离开广州市,且隐瞒个人行程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郑某某同学记过处分。
8.湖南某高校外国语学院学生小Y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并留宿校园问题。2022年3月18日、3月27日、3月28日,小Y在明知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及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带校外人员从宁静楼西南角翻墙进入校园逗留,并于3月18日、3月27日晚避开寝室同学活动时间,擅自将其留宿在寝室,直至28日晚9点辅导员发现后方离开。小Y擅自带校外人员翻墙入校并留宿寝室,违反了学校疫情期间校园管控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小Y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9.广东某高校外国语学院学生林某某申请校外接种疫苗未及时返校,擅自出行问题。2022年3月10日,林某某申请校外接种疫苗,但该生在疫苗接种结束后并未返校,且因擅自前往他处而成为密切接触者,导致同宿舍三人成为次密接及校内177名相关师生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对学校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六点“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林某某同学记过处分。
10.某高校学生陈某某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校园会友问题。2022年3月27日19时许,沈阳市沈北新区某高校学生陈某某(男,21岁)欲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校外时,被该校工作人员发现。经查,陈某某违反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期间全市高等院校实施校园内封闭管理、非必要不进入的规定,曾先后两次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与其朋友见面后,又从该漏洞处钻回校内。2022年3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1.江西某高校校19名学生聚众饮酒,夜不归宿,翻墙取外卖问题。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江西某高校校共有19名同学因聚众饮酒、晚归(夜不归宿)、翻越围墙取外卖等行为,被给予纪律处分。按照违纪行为性质,其中,16名同学被给予记过处分,3名同学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广东某高校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学生李某隐瞒事实问题。李某在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宿舍床位借于他人使用,并故意隐瞒事实,妨碍学校核实调查住宿情况。该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等规定,扰乱了校园管理秩序,为校园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学校已决定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一年。
13.某高校学生陈某某及时上报个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问题。某校研究生陈某某,曾在涉疫重点区域居住,2021年6月7日被所居住社区判定为“次密切接触者”,被要求返回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该生于6月8日离开学校回家进行隔离,直至6月10日才把以上情况告诉学院,在此之前该生未曾按照市、区和学校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个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导致了共160余名师生需要居家(宿舍)隔离和进行“三天两测”的核酸检测,其中46名学生无法正常参加6月12、13日进行的英语四六级考试。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经某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某某同学警告处分。
14.西南交通大学某学院学生黄某某擅自离校返校问题。2021年11月,西南交通大学某学院学生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离川,未经审批擅自返校,返校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
15.郑州大学南校区音乐学院学生王某不执行防疫政策、擅自外出、进出饭店不扫码,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等问题。郑州大学发布通告显示,确诊学生王某是郑州大学南校区音乐学院2021级学生,2022年5月1日下午4点,曾与同校男友从郑州大学南校区金水河西侧闸口外出,在学校封闭管理期间私自外出观看电影、吃烧烤、打车返回学校。该名女生于5月5号被确诊感染新冠。经调查发现,这名女生5月3号的核酸检测结果为其室友冒名顶替。5月5日该名女生高烧39.8度,再次私自外出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随即被确诊新冠阳性。据同校学生称,五一期间,郑州大学已经不允许私自外出,而此次因为该学子的缘故导致南校区5000人被隔离,1000名师生需要转运至焦作市异地隔离。据悉,该生存在不执行防疫政策、擅自外出、进出饭店不扫码,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等问题,最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现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相关条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二百九十一条 ……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